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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azmko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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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为我们下岗职工讨回公道
好心的朋友们你们好: 现在我们真是走投无路了,从2007年10月8日我们知道劳动关系被私自转移后,曾多次找到厂方、县委、经委、劳动局等有关部门,解决棉纺厂私自假派遣的问题,及其因假派遣造成我们三年多的经济损失问题,但始终没有得到公正答复,后来我们想以法律的形式来维护我们的权利也失败了。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: 我们四个人都是天津市宁河县芦台棉纺厂的职工,都是在1986年左右入厂的。 1997年实行合同制管理,以天津市双阳毛纺厂(芦台棉纺厂同一单位,同一法人代表)的名誉,我们跟厂子签订了8年合同(1997——2004年12月31日),合同到期后厂长说厂子接着给我们入三年的保险,让我们在家待岗,在家待岗期间,厂方让我们每年按时交纳个人社会保险,厂方开收据,直至2007年末。 2007年10月8日,我们听说国家规定待岗期间,企业应该给职工发放生活费,我们找到了长方,要求解决待岗期间的待遇问题,但是却被告知,早在2005年就不是棉纺厂的人了,被厂长以劳务派遣名义私自转到宁通公司,而我们对此事毫不知情,宁通公司没有跟我们签订过任何劳务派遣合同,当时我们就觉得我们的权利受到了侵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82条的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,当事人知道受到侵害时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,我们马上向宁河县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(仲裁主体是:芦台棉纺厂、双阳毛纺厂),2007年12月14日津宁劳动仲裁委员会下了不予受理通知书,理由为:所诉主体不适格。我们又起诉到宁河县人民法院,法院判定超出法定时效。我们不服上诉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,在开庭时,法官没有提到时效问题,首先问的是:“被上诉人是否给上诉人开据终止劳动合同证明”,被上诉人回答没有,又说:“我给他们从2005年——2007年派遣到宁通公司了。”法官又问:“跟派遣公司有手续吗?”被上诉人回答:“有,是我跟宁通公司代他们签的合同。”当庭调解不成。2008年6月19日进行第二次调解,在调解期间法官说:“我从中调到20000元给上诉人。”被上诉人说:“不行,我只能给5000元。”第二次调解也没有成功,然后等待判决。 可是没想到,2008年7月1日,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写着:“2004年12月31日为劳动争议日,超过了有效期,维持原判。 好心的朋友们请您帮帮我们想一想吧: 1.发生争议日的时间应该为哪天,劳动法规定不是说当事人知道受到侵害为劳动争议日的吗? 2.私自给我们派遣,替我们代签劳动合同,是有效合同吗? 3.私自派遣造成我们三年多的经济损失,是否由芦台棉纺厂赔偿? 4.从2005年到现在,我们都不清楚是棉纺厂职工还是宁通服务公司的职工? 5.2004年合同到期,棉纺厂是否应该出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?是否应该给职工安排工作? 6.我们是怎样派遣到宁通公司的,(宁通服务公司是没有实体的)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做任何解释,为什么回避了这个问题呢?也转移了争议的焦点。 朋友们,从2005年至今,无人给我们安排工作,无人给生活费,没有失业证,没有失业金,2008年1月到现在社会保险已中断,难道就没有人人给我们一个公正的说法吗?私自派遣无人管,代签合同无人管,私自转移劳动关系无人管,因为厂长的错误做法造成我们三年多的经济损失无人赔偿。亲人们呀!我们该怎么办,有谁为我们讨回公道,有谁为我们伸张正义,可怜的我们,衷心感谢好心人来帮帮我们,谢谢! 天津市宁河县芦台棉纺厂四位工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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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08-7-5 11:47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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